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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站的走向、执法人员身份问题

2019-06-29 10:26:24

关于中央编办制定出台环境监测机构职能定位文件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根据《关于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体系的意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分析论证和听取意见建议,形成关于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草拟稿),并征求了地方意见,正结合地方机构改革进行统筹考虑。

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站的走向问题。

生态环境监测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是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也是生态环境部门的重要职责,《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再次强调生态环境部门要统一监测评估职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作为具体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机构,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不同,主要为生态环境部门履职提供服务。

同时,省以下环保垂改是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级环保分局领导,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作为生态环境部门的重要支撑,应坚持公益属性,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身份问题。

《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要在不突破地方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涉及的不同性质编制使用置换等问题,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意见后逐步加以规范”。

关于县级环保机构成为市级的派出机构后的工资待遇问题。

《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处理”。《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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