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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程序和规范》(苏环规〔2019〕4号)解读

2020-02-26 11:04:39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修订了《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程序和规范》(以下简称《程序》),旨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2007 年印发的《程序》包括辐射安全许可、环评审批、豁免确认、日常监督、转让审批、转移备案、废源回收及放射源运输备案7 项工作程序,主要规定了涉及核技术利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对象、审批权限、审批条件、需提交资料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核技术应用单位监督检查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职责、监督频次、监督内容及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等。


《程序》在2009 年、2011 年、2014 年、2017 年先后4 次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属第5次修订,主要涉及精简申请材料、取消下一级生态环境部门预审程序、修改豁免管理工作程序和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规范、调整网上申报要求等。


申请材料大幅削减了新出台上位法规定削减的内容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提交要求,且在生态环境部门电脑库中、能通过证照库等共享网络手段查找到的资料也不再要服务对象提供,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和变更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办理手续也删繁就简,一些预审要求同步取消,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变更、延续时下一级生态环境部门的预审要求;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下一级生态环境部门的预审要求。


为方便企业办事,执法文书的录入时间、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也大幅缩短,如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时限由60(30)个工作日压缩到30(15 )个工作日,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由20 个工作日压缩到7 个工作日。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根据移动执法要求,执法文书的录入时间从15 个工作日缩短至“ 当日”。并按照江苏省政务办“ 一张网”要求,所有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要求统一调整为“ 江苏政务服务网网上申报”。


此外,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管理工作程序、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规范也进行了重新修订。根据上位法规定,适用范围增加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管,在附表中增加《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检查表》,明确“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和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检查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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